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97 年 7 月 10 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9
年 7 月 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
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0 年 4 月 10 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根据 2001年 5 月 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