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 )基本农田 ;
(二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
(三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
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
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
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
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和征用土地
与农用地转用审批之间的关系的规定。
一、关于征用土地的概念,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
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对集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