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文)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
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
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
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
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 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