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 75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
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 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财政性资金
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 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
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 采购人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