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
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 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财政性资金
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 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
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 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 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
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
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