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1987 年 12月 16日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员会、煤炭工业部、
化学工业部、 石油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劳人护 (87)36 号文颁发 )
1 引 言
1.1 制定目的
为了防止在爆炸危险场所中, 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
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 采取安全技术与管理的防范措施, 以保护职工生命和
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1.2 防爆技术工作的分工原则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
任, 并按分工负责的原则, 由负责生产工艺管理的部门, 按本规程的规定, 确
定爆炸危险场所中区域的等级的范围, 提出区域划分的平面图。 再由电气及有关
专业部门, 按照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划分的平面图,进行工程设计、安装施
工、 运行维修并由安全技术部门监督检查。
1.3 电气整体防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