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录入日期: 2006 年 07 月 03 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号)
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 2009 年 1 月 14 日国务院第 4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日起施行。
总
二○○九年一月
年 3 月 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73 号公布 根据 2009 年 1 月 24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
)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
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
。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