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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阳光对投资收益的管理, 规范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行为, 特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企业是指中国阳光直接投资的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
司和参股子公司; 投资收益管理是指中国阳光以投资者的身份决定或参
与上述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 并依据最终的分配决策收缴利润和进
行相关的帐务处理。
第三条 投资收益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合法性原则:中国阳光必须依据《公司法》行使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
权;
2.规范性原则,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符合投资企业的
决策程序;二、中国阳光通过派往投资企业的董事行使股东的投资收益
权;三、中国阳光的外派董事,在参与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中必须
遵循中国阳光董事会的决策意向,保证中国阳光的合法权益。
3.中国阳光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管理应以维护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