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驻豫和省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2
号)的有关规定,为强化企业安全风险意识,建立风险抵押金机制,保证重、特
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驻豫建筑施工企业和省管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预防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预先提取的、 用
于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及相关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中央驻豫建筑施工企业和省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设立专用帐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中央驻豫建筑施工企业和省管建筑施工企
业按规定缴纳,不得迟交、少交或不交。
第七条 中央驻豫建筑施工企业和省管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收到缴纳通知书 2
个月内,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