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调整常州市区建设工程造价中综合税率标准的通知 (常建〔 2011〕34号 )
浏览人数: 505 加入日期: 2011/2/21
金坛市住建局,溧阳市住建委,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苏政发〔 2011〕3 号)文件精神和省、市地方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我
市市区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税金的综合税率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税率标准
由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变化,经测算,综合税率由原来的 3.445%调整为 3.477%,计算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二、适用范围
凡在常州市区范围内(除武进区)承接的建筑、安装、市政、装饰、房屋修缮、抗震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等工程均按综合税率 3.477%计取税金,
列入工程造价。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的综合税率调整按各地的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