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建设厅 1996年 1月 28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 是指以住宅为主并配套有相应公用设施及非
住宅房屋的居住区,花园住宅、住宅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
本办法所称物业, 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道路、交
通、绿化、卫生、治安、环境(以下简称物业)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 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物业项目进行的维护, 修
理和整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私有房产,直管公有房产, 单位
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承租业主房屋居住或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