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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 11 月 25 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 强化管理,依法保障城
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以下简称《城
市规划法》)和云南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例。
第二条 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 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在
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和本条例。各级经济
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保
税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 ,是城市规划区的组成部份,也必须遵守
《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 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照 《城市
规划法》和本条例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划定的区域: 即城市市区、 近郊
区;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工矿区、 卫星镇和城市的水
源地、机场、交通枢纽、电力和通讯设施走廓地段和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