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
记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第 471 号令)、 《国务院关
于完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 [2006]17 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结合云南省移民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人口界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循以人为本,公开、公平、公正,保障移民的合法
权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移民人口界定目的是为移民规划设计、搬迁安置、补偿补助、后期扶持提供依据。
第四条 移民人口界定的范围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