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
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 规范矿产
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
适用本办法。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
第三条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按照规定的科目,就地及时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
第四条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组织征收,省、州 (市 )、县 (市、区 )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第五条 县(市、区)级以上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进行监督。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产资源有偿使
用费办理分流,并对本级所得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进
第六条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按照“占用资源储量总量一次
核定、分年度缴纳、按经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