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
造计〔 2013〕16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建标〔 2013〕155 号)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 57 元/
工日调整为 68元/工日。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 包括建筑、
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 城市轨道交通、
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
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
1、对于执行 2005 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
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 31元/工日,现调整为 68元/
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其中装饰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