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201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
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 ,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
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人民法院法庭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