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3月 14日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处理
摘要
自 1988 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确立土地有
偿使用制度以来, 土地使用权期满的话题日益引起
公众的注意。实践中已有相关案例出现,但囿于实
施细则的阙如,加之出让合同多为示范文本,体现
的还是制定当时的法律规定, 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变
化。就土地使用权期满如何续期以及地上物如何处
理等问题,亟需出台新的、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对
未来的立法内容,许多专家、学者均给出了意见和
建议。
1. 引言
当很多人觉得住宅用地 70 年大限的事还很遥
远时,对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的阿里山
小区居民来说,撞 “限”的日子已经真真切切地来
了。1989年,由于当时尚无政策可依, 黄岛对以阿
里山小区为主的部分住宅用地使用权,设定 20 年
和 30 年不等的出让期限。 2006 年,一个小区业主
想把老房卖掉,却发现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