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企业)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下简称环
境应急预案) 的备案管理, 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 根据《环境保护法》《突
发事件应对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等文件,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 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 自然灾害时, 采取
紧急措施, 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 水体、土壤等
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
运营企业;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