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
2011-01-24 16:42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 )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
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
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和第 (三 )项所称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权益性投资收
益”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也规定了这方
面的免税优惠政策: 即“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 从接受投资
的企业取得的利润 (股息 ),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但其上述投资所发
生的费用和损失, 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
上,按照居民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