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智能化系统等级评定方法
1.总则
1.1 为适应信息化建设发展的需要 ,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筑智能化系统。
1.3 本办法的实施须以满足建设、消防、公安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为基础。
1.4 建筑智能化系统应由以下子系统经一体化集成而构成 :
1)综合布线系统;
2)网络与通信系统;
3)建筑设备控制系统;
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
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6)管理信息系统;
7)中央集成系统;
8)供电系统。
1.5 本办法根据各类工程的使用功能、管理要求以及工程建设的投资标准 ,对建筑智能化系统划分为二
级:
甲级 :适用于子系统配置齐全且实现了一体化集成的系统。此类系统可称为高级智能化系统。
乙级 :适用于酷暑了基本子系统并实现了机电设备集中监控和管理功能的系统 :此类系统可称为智能化
系统。
丙级 :适用于酷暑了主要子系统并有扩充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