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
一、一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 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变革发
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的时
间不少于两年。
2. 企业主业是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以下称系统集成),
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或近三年系统集成收入不少于 15 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
额的比例不低于 50%。
3. 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 5000 万元 , 或所有
者权益合计不少于 5000 万元。
(二) 财务状况
1. 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 5 亿元,或不少
于 4 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 8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
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3. 企业拥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