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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含附件 )
第一条 根据《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学生是指经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在信各类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大中专
等学校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城镇居民参保时应填写和提供下列资料:()《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户口簿原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页复印件,属于集体户口的,持集体户口复印件及身份证; ()
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应提供相关证件;属于低收入家庭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应提供由社
区出具、由办事处核定的证明材料;()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 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的, 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供医疗保险卡复印件或个人近期
缴费收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