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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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爱卫发 [2010]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卫生防病形势的变化和广大群众健康需求的提高, 现行《国
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区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为此,全国爱卫办
组织对《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
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周期国家卫生城市 (区)申报工作已经截止。根据 2009 年 12月 30日国务院清理
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 《关于公布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
的通告》的要求,国家卫生城市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