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财务管理,规范财政收支行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对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支出等内容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 镇政府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镇财政所及其相关人
员依照本制度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四条 财政所出纳人员负责机关现金的收付、保管工作。现金管理实行钱账分
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
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也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第五条 财政所应设置专门场所和工具保存库存现金。
第六条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一般不超过三天日常报销额,超过部分要及时
送存开户银行。
第七条 不得坐支现金,大额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并连同发票及交
款单送交相关会计人员记账。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 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可于第
二日送存,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