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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依据 检查情况 建议或整改要求
1、 资质审查
1、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
科目执业,医院及科室命名规范,无院中院。
2、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检
1 次;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 3
年校检 1 次。
3、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
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14、15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22、26条
2、 建筑设计
1、选址
(1)综合医院选址, 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2)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现场查看
2、平面布置
(1)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 2 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
口;
(2)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