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工挖孔桩规定
厦门地区人工挖孔混凝土
灌注桩技术管理规定
1.一般规定
1.1 为在厦门市建筑桩基工程中合理地应用人工挖孔混凝土灌
注桩(以下简称人工挖孔桩),做到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特制定本
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地区各类建(构)筑物采用人工挖孔桩基
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与检测。
1.3 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法的特殊性, 决定其实施中较其它桩型具
有更大的安全风险;建设单位必须承担以下风险及义务:
1.3.1 建设单位必须承担因人工挖孔桩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而
产生一切不可预见风险的责任;
1.3.2 建设单位必须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
关条件,应将周边环境详细资料提供给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 周边环
境详细资料包括:场地周围 1~2倍桩长范围内建(构)筑物的结构
类型、层数、基础类型、埋深、基础荷载大小、上部结构现状及对差
异沉降的灵敏性;场地周边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