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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厦门科技创新体系,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提高
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能力,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区域科
技创新体系和产业集群公共技术研发与服务平台建设中的引导和示范作
用,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以下简称“工程中心” )是依
托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研发实力的骨干企业、高校或科研
机构等非贸易实体组建的财务独立核算或具独立法人地位的研发机构。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工程中心的确认和管理等工
作。
鼓励、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工程中心,经确认后给予相应
的优惠政策和扶持。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 组织攻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