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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试行 )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 完善劳务分包制度, 保证工
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建筑法》等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 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
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
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
施工的,应当使用持有岗位技能证书、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
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
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
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劳务
作业开工 10个工作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劳务作业人员身
份证号、岗位技能证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