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维护物业管理单位、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收费暂行办法》 、《厦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和楼宇的收费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和市建设
委员会资格认可的物业管理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业主管委会”)的委托,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安全防范和环境等
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相关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及其收费行为。
第四条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市建设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与市物价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