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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 保障船舶交通安全, 提高船舶交
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和《厦门市
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厦门港及附近水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以
下简称厦门 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及其他有关单位、
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细则的主管
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厦门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
称厦门 VTS中心)依据本细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下列船舶在厦门 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应按有关
规定和主管机关公布的 《VTS用户指南》,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 (VHF)
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