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钜城国际商业综合体 E1、E2地块第六标段
E2-8F 与 E2-4#楼
混
凝
土
同
条
件
试
块
留
置
方
案
编制单位: 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编 制 人: 黄恒友
编制日期: 2012 年 6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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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留置同条件试件,相关规定
如下:
1、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同一强度
等级不宜少于 10组,且不应少于 3组;
2、同条件养护龄期与标准养护龄期 28天是完全不同的,同条件
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 600℃· d 时所
对应的龄期, 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龄期不应小于 14d,也不
宜大于 60d。
3、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