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淞街道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街道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以下
简称小型建设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的反腐倡
廉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的质
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宝府办( 2012)25号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
法〉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街道实际,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吴淞街道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
投资额在 5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
建的土建及设备安装、水利、绿化、装饰、修缮等工程。应急抢
险项目除外。
第三条 财政投资额在 50万元以上(含)的小型建设项目,
按宝府办( 2012)25号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