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 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
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
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
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
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
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末被修改的文本印刷
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
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 】中选择内容,以划 √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 应在空格部
位打 X,以示删除。
6、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