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有
关现行标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工
作。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磐石市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其职责:
(一)检查商品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并及时向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 如水泥、
砂、石、粉煤灰、外加剂等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抽检,并进行对比试验。
抽检和对比试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对商品混凝土生产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监
管,并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