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厨房设备评分标准
一、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2.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投标人须具备电磁灶产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4.投标人须具备燃气灶具产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5. 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 ;
6.凡两家或以上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有如下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视同串标处理:①为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②为同一股东控股的;③其中一家公司为其他公司最大股东的;
7、投标人须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由投标供应商向住所
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 ;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综合评分细则(满分 100分):
序号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1
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