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办法
四川省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防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是指铁路、公路、水路、航
空、管道、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所称国防要求,是指为适应国防需要,增强战
时和特殊情况下交通运输、 通信保障能力, 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采取的
工程技术措施和标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国防要求保障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其它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 通
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工作。
第四条 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平战结合、军民兼容、统一规划、同
步建设的原则, 合理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 并与国家的发展计划、 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