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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
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 ,
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 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
收规范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
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