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分 户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一 条 为 了 提 高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 维 护 广 大 住 户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及 国 家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等 ,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我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分 户 验 收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 适 用 本 规 定 。
本 规 定 所 称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分 户 验 收 ( 以 下 简 称 分 户
验 收 ), 是 指 住 宅 工 程 在 按 照 国 家 规 范 要 求 内 容 进 行 单 位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 对 每 一 户 及 部 分 公 共 部 位 质 量 进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