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为加强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规定, 结合四川实际, 制
定本招标、投标制度。
第一条 各级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进行招投标。招标投标工作应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条 具备法人资格、 具有土地开发整理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 均可参加投标。
第三条 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 )组建招标工作机构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 二 )组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包括补遗书 );
( 三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送投标邀请书;
( 四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 五 )组织成立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评审;
( 六 )发售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