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旧区改造。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
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补
偿安置方案等,向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取
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个人拆除自有房屋的,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以及市、县规划部门批准的
文件。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