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5年 11月 25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75号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于 2005 年 11月 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3月 1 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 年 11月 25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城市建设的顺
利进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的,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件的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
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