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1996年 2月 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 78号发布 根据 2001年 1月 31日《四
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的决定》
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
项目抗震能力,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四
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
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的确
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
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均适用
本规定。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申报地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