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
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 78 号)
《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2月29日省人民
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宋宝瑞
一九九六年三月四日
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能
力,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 ,是指
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的地震烈度复核, 地震危险性分析, 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 地震小区
划、场址及周围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 进行各类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