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文件
川建发〔 2005〕211 号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
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仅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
资料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国家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不在司法
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的范围。四川省司法厅于 2005年 11月 3日在答复成都市司法局的函件中,明确指
出省司法厅、省建设厅所发《四川省建设系统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的办法(试
行)》(川司法 [2001]157 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川司法发 [2003]28
号)“已于 2004 年 7月 1日起自然失效,不再具有效力。”为了加强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管理,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