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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
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根
据《职业病防治法》、省编委《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的通知》 (川编发, 2011? 1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
健, 2011? 41 号)以及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公
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 改建、扩
建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职业病
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
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