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川建价发〔 2014〕15号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你们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
根据 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川建造价发 [2008]318
号)的要求,现批准德阳市等 3个市、州 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
程计价定额》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及零星工作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零星工作人工单价从 2014年 7 月 1日起与
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2014年 7月 1日
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 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 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
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德阳市等 3个市、州 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
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零星工作人工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