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
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
码 。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 ;
邮政编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 房产(或 部
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
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
于 ,总用地面积为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
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
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