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
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土地管理
法》、《招标投标法》和《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结合
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绵阳市境内使用政府投资土地开发整理的项
目 ,进行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招标
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属于下列范围并符合其规模
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据本办法招标:
(一)可行性研究向国家、省、市申报投资的 (在市、
县国土资源局及所属单位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形下招标 );
(二)规划设计费(含勘测费)在 3 万元以上的;
(三)工程施工费在 30万元以上的;
(四)工程监理费在 1万元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依法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
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 , 按项目管理权限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