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和促进区县投
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
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 5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
整理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 [2003]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投资土地开发
整理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以下简称 “项目” )
指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
管理部门”)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使用本级管理的土地开发整
理专项资金或其它自筹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
垦项目。
第三条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
房管局”)是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
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