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土壤分类见附录 G。定额中的普土为附录 G中所列一、二类土壤:土壤中的坚土为附录 G
中所列三、四类土壤。
2.人工挖地槽、地坑定额深度为 6m,若所挖深度超过定额规定时,可分别按相应定额,每
增加 1m,增加用工 9% (不足 1m 者按 1m 算 )。
3.干土、湿土、淤泥 (或流砂 )的划分应根据地质资料确定。含水率 ≥ 25%为湿土:或以地下水
位标高为准, 地下水位标高以上为干土, 以下为湿土。 堆积起来不能成形或具有流动性的为
淤泥 (或流砂 )。人工土方定额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 1.16,干、湿土工
程量应分别计算,采用降水措施的土方按干土计算。
4.大面积换土套用填料碾压相关子目。
5.土石方定额中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的施工降、排水费用,发生时套用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施工中如有地表水 (雨水除外 )需要排除时,亦应另行计算。
6.支挡土板定额项目,